(2)向用户提供服务的名誉侵权。然而,随着游戏用户权利意识的觉醒和虚拟财产价值的急剧上升,这类案件越来越引起公众的关注。(二)非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互联网上发表言论的名誉侵权行为(一)通过电子公告服务发布侵权内容的名誉侵权行为。电子公告服务是指在网络上以聊天室、网络论坛、网络公告栏、留言板、电子白板等互动形式发布信息而形成的网络侵权行为。侵权人利用电子公告服务发布各种侵权言论,侮辱、诽谤他人。更重要的是,侵权人在多个网络论坛上发表侵权言论,传播者再采取发帖的形式,不断扩大侵权的范围和影响。
(2)通过个人博客、主页等网络空间发布侵权内容的名誉侵权。当今时代,随着个性的凸显,个人博客、主页等网络空间受到公众的积极追捧,这也产生了一种新的网络名誉侵权行为。个人博客、主页等网络空间为公众提供了更自由、更广阔的互动舆论平台,实现了海量信息的传递,网络名誉侵权更为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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