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工伤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将受伤员工送往医院接受治疗。接着,用人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的30天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之后,应携带工伤认定决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资料,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
遇到工伤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将受伤员工送往医院接受治疗。接着,用人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的30天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之后,应携带工伤认定决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资料,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
工 伤 保 险 待 遇 申 请 : 需 要 哪 些 资 料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需要提供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或者因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的情况下,需要提供以下资料: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职工工伤医疗费发票或者医疗费报销凭证、职工工资总额或者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工伤保险待遇申请需要提供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职工工伤医疗费发票或者医疗费报销凭证、职工工资总额或者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这些资料的提供对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来说非常重要,也是保障工伤职工权益的重要依据。
工伤保险待遇申请需要提供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职工工伤医疗费发票或者医疗费报销凭证、职工工资总额或者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这些资料的提供对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来说非常重要,也是保障工伤职工权益的重要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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