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的社会保险如何分割
时间:2023-04-17 11:51:38 35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夫妻一方的养老保险应当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但仅限夫妻一方已经实际取得的养老保险金。

各类商业保险的分割

(一)财产保险

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一方或双方的名义为共同财产投保,无论是否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内取得该财产的保险金,都应认定为共同财产。但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投保或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前投保而在婚后获得的保险金,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一般分为人寿保险、意外伤害险和疾病保险三种。

1、夫妻一方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取得利益的处理

夫妻一方因人身伤害或因患病所获得的保险赔偿,因与其人身密切相关,一旦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或患病后,保险金主要用于受害人的治疗、生活,具有特定的用途,故只能作为个人财产。

2、夫妻一方为受益人而非被保险人而取得的利益

我国并未明确规定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所得的保险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受益人所得的保险金与继承、受赠所得的财产在性质上虽有相似之处,如受益人无偿取得,都具有人身属性,但在取得条件上,他们并不完全相同。因此,在实践中有司法机关认为,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指定本身就是表明了投保人与受益人的特定关系,这种指定本身就体现出保险金的专属性,如果将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就有违投保人指定受益人的本意。

3、夫妻一方为受益人的保险金的处理

指定受益人为夫妻一方的保险利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上,最高院认为,保险利益主要表现为保险金。保险利益具有特定的人身关系,应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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