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没有不当行为,在下列情况下,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事故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其他有关规定确定:
(1)学生在上学、离校、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事故;(二)学生擅自外出、离校期间;(三)放学、放假或者其他学校工作时间后,学生自行留校、上学的;(四)学校管理职责范围以外的其他事项。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采取应急救援等方式。第十六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第十七条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校的要求或者认为必要,可以指导、协助学校处理事故,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第十八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学生或学生家长可以协商解决;双方可以自愿书面请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成年学生、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第三十二条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照规定对学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负责人的行为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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