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份合作制经济的历史中国80年代中期出现的股份合作制并不是孤立的,它与历史上存在的一些经济形式有关,早在170年前就已经存在了,伟大的空想社会主义者傅叶在他的设计中包含了股份合作制企业的雏形。他提出:通过发行股份筹集资金,使成员享有共同的劳动、经营等权利,实行集体经营,职工持股,生产的目的是使成员过上富裕幸福的生活等,这些都是20世纪50年代股份合作制的核心内涵,中国农村的农业合作化运动经历了互助组织、初级合作社和高级合作社阶段。其中,初级合作社包含了许多股份合作的因素。如:自愿申请入会,农民用土地、农具、牲畜等生产资料入股,统一用工,民主协商生产分配重大事项,按劳动比例入股等。这些都可视为社会主义股份合作制的最早实践
20世纪60年代,lpios洋人提出了职工持股计划(ESOP)。在计划实施过程中,一些企业形成了“职工持股企业”。员工对企业具有实质性控制,合作倾向明显。在运行机制上,实行“地方职工—管委会—经理—职工”制度。工厂的产权、经营权和分配权归当地工人所有;企业内部的各种关系由职工选举产生的管理委员会协调;民主决策一人一票制;管理委员会任命经理负责运作;分配原则由民主决定,分红数额由成员的资本份额和劳动记录决定。这些都表明,西方“职工持股制”是一种相容的股份合作制企业,实际上是一种股份合作制经济,二战后,世界合作社运动出现了一种新的趋势,即在基本遵循合作原则的条件下,介绍了股份制的一些要素,即股份合作制。例如,科蒙德拉贡合作社联合公司的内部资本账户制度,被称为合作社制度的典范,就是对股份制收入分配机制的巧妙运用:员工先缴纳会费,然后才有自己的内部资本账户,而企业年度净利润的50%-70%分配到个人账户,由个人账户按照各自的劳动贡献分配给职工,形成职工自有资本。剩下的30%~50%属于集体账户,再次用于“储备社会资金”和现金分配(分红)
(2)根据合同实施后农村分散的生产要素联合起来建立新的规模经济的要求,我国股份合作制的发展历史1985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采用了股份合作制这一提法,认为这种做法值得推广。此后,股份合作制企业形式在浙江、安徽、山东、福建、河南、广东等省逐步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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