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合作制企业的产生一般有三种方式:1。乡镇(镇)、村办集体企业和国有小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造。早期,乡(镇)、村办集体企业的普遍做法是对原乡(村)集体企业的资产、资金进行清查,评估价格,将存量资产按原始来源分为股份,设立股份,再吸收社会或企业职工的现金,建立股份合作制企业。在这类企业中,往往保留了很大一部分集体股份。近年来,随着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深入,一些地区将企业集体资产全部或大部分出售给职工个人。最近,其他城乡集体企业和国有小企业也通过资产清仓、估值等方式,将部分股份出售给工厂职工,形成了个人股份制
(2)家庭企业、私营企业、合伙企业向股份合作制的转变。在这类企业中,个人股较多,集体股相对较少,国有股和企业外法人股几乎为零。包括农民(个人)之间集资,农民(个人)与乡(镇)政府、村集体、社会法人等单位资本结合,按照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要求直接组建股份合作制企业。在这类企业中,根据参与者的股权构成不同,不同的股东持有的比例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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