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是股份制企业用以吸收股东投资,计算投资数量,并据以分配投资收益的计量单位。股份以其持有者的身份而具有不同的性质,个人持有为个人股,法人持有为法人股,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持有则为国家股。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中,由于企业基本上实行了同股同权,同股同利,故而对于企业股份作上述划分没有多大的实际意义。而在我国正在形成的市场经济体制中,由于不同股份还不能完全做到同股同权,同股同利,例如对于上市股份公司,由于某些历史原因,国家股法人股还不能与社会公众股一样上市交易;股份合作制企业中的国家股、法人股也不能完全与企业内部职工股一样享有权利。因而在我国股份制企业中,在一定时期内,仍需承认各种不同性质投资者持股的差别。在大的原则上坚持同股同权同股同利,而在一些具体做法上实行一些必要的区别对待,从而充分调动不同持股者的积极性。对于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权设置问题,《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第六条提出,“企业应当设置职工个人股,还可根据情况设置职工集体股、国家股、法人股。职工个人股是职工以自己合法财产向本企业投资所形成的股份。职工集体股是本企业职工以共有的财产折股或向本企业投资所形成的股份。国家股、法人股是国家、法人单位已经投入的资产折股或新增投资入股所形成的股份。企业是否设置国家股、法人股和职工集体股,国家股、法人股的出资人如何保障投资收益,由企业出资人协商议定”。“职工个人股和职工集体股应在总股本中占大多数”。由此可见,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必设股权为内部职工个人股,这是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基本要求,否则就不属于股份合作制。在设置职工个人股的基础上,企业还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国家股、法人股和职工集体股,而且无论企业股权设置如何,职工个人股和职工集体股在企业总股本中应占大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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