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高先生2006年8月在一家卡通公司做出纳,同年12月双方签订了一年劳动合同。2007年1月9日,高先生的人事档案转到区就业服务中心动漫公司集体户备案。2007年3月,动漫公司以工作效率低下为由与高先生解除劳动合同,收回合同文本。之后,动画公司的经理与高先生商量,让高先生自费接管公司。高先生拒绝了。动漫公司因各种原因推迟为高先生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
仲裁结果:仲裁裁决动漫公司为高先生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意见与分析:《北京市失业保险条例》(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就业)关系或者工作关系之日起20日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就业)关系终止或者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员工的档案应随失业保险缴纳的相关材料移送员工户籍所在地(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在规定期限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15天。动漫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后,有义务为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同时,有义务将职工档案转移到职工户口所在地(县)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使职工享受国家给予的失业保险待遇,或者转移到职工要求的备案机构,使职工能够继续工作,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的缴纳与退休后的养老待遇和医疗费用的报销有关。建议用人单位不要试图通过扣押员工档案的方式与员工协商解决其他问题,这样只会使问题复杂化。给职工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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