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无效的情况下,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应当属于持有房产证的子女个人。法院判决婚姻无效后,是不具有法律上婚姻效力的,那么男女双方就属于同居关系。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原则上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一、无效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无效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只能按一般共有财产对待,共有各方根据各自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按比例分享。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具体分割财产时,还要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当然有证据证明为男或女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的除外。
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在被撤销后,双方当事人同居期间各自取得的财产归个人所有,对是否为个人财产,举证不明且无法查实的,按共同财产认定,均有分割权。双方共同购置的财产按民法一般共有财产合理分割;双方各自所欠债务,独立负责偿还,共同所欠债务,由双方负连带责任予以偿还,处理时运用有关民事法规。此外,婚姻无效或被撤销后,生活困难的一方可以请求另一方提供必要的经济补偿,无过错一方还可向过错一方请求损害赔偿。
二、哪些情况下婚姻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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