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标准
时间:2023-08-04 14:24:04 19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标准:

1.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

2.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当采用计数检验时,除有专门要求外,一般项目的合格点率应达到百分之八十及以上,且不得有严重缺陷。

3.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检验批质量验收应由谁组织

一、检验批质量验收应由谁组织

1、检验批质量验收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的负责人、专业的质量检验员等进行验收;分项工程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条

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二、工程质量验收程序是什么

为了保证工程的质量符合要求,需要进行工程质量的验收。工程质量验收需要遵循一定的验收程序。工程的安全问题关系着人身的安全问题,所以我们应当重视工程安全问题。从施工到完工,都需要遵循严格的程序,符合质量标准的要求。具体来说,工程质量验收程序主要有分项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基础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还有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的程序。

1、分项工程质量验收程序是由项目的主要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专业的负责人进行验收;

2、基础分部工程质量验收不仅要有项目的负责人,还有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等各个方面的负责人共同进行工程的验收;

3、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则由施工单位组织相关的人员进行验收;

4、如果有分包情况的话,分包单位可以对承包的工程进行验收,但是总发包的单位应当派人来参加项目的验收过程,分包的工程完成以后,分包单位需要把工程的有关资料交给总发包单位。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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