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为何不提供调监控服务?
时间:2023-11-23 04:42:55 49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在小区内,业主共有监控设施设备。物业公司自愿出资购买的,也属于业主共有。业主有合理理由调取监控设施设备,物业应该配合。如果物业拒绝调取或者对监控视频保存不善,就是违约行为。

在小区内,通常在房屋建造时就已经配备了监控设施设备。有些物业公司为了方便管理,也会自愿出资安装。此外,有些业主的维修资金或公共收益也可能用于购买监控设备。但不管那种情况,都是属于业主共有的设施设备。即便是物业购买的,也应该属于业主共有。原因是:物业自愿购买是为了将小区管理好,买了后也是赠予给小区业主的,故也属于业主共有。业主在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向物业提出调取监控设施设备,合理合法,物业应该予以调取,物业如果嫌麻烦,找其他不正当理由,不让业主调取监控,就是违约。或者物业对监控视频没有保存,或者将监控视频保存不善,导致业主无法调取视频,都是违约行为。

物业公司是否可以私自购买监控设备?

根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物业管理职责,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公共秩序和安全管理。然而,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可以私自购买监控设备呢?答案是否定的。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归为自己所有。同时,《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共同需求,制定物业管理服务规范,并报业主大会审核通过后执行。

因此,物业服务企业私自购买监控设备的做法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侵犯了业主的共有权。如果物业服务企业确有合理理由购买监控设备,应当征得业主大会的同意,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公示。否则,其行为是违法的。

如果物业服务企业擅自购买监控设备,导致业主利益受损,业主可以向当地物业服务主管部门投诉,要求赔偿损失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小区内的监控设施设备属于业主共有,物业服务企业不能私自购买。否则,就是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侵犯了业主的共有权。如果物业服务企业确有合理理由购买监控设备,应当征得业主大会的同意,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公示。否则,其行为是违法的。如果物业服务企业擅自购买监控设备,导致业主利益受损,业主可以向当地物业服务主管部门投诉,要求赔偿损失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九百四十二条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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