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正本和副本;
(3)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加盖申报机构公章);(四)投资证明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五)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的任职文件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四)投资证明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证明;(七)固定经营、服务场所证明;(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与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有关的考核质量管理、考核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文件申报机构信用档案信息;
(九)申请人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三年内随机抽取填写的房地产评估报告(一式两份,加盖申请人公章)一份。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分支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名称应当采用“房地产估价机构名称+分支机构所在行政区划名称+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的形式;
(2)分公司负责人应为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满3年且无不良执业记录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3)分公司所在地有3名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四)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五)考核质量管理、考核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在分支机构注册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人数不计入设有分支机构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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