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一级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可以从事各类房地产评估业务。
具有二级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可以从事公司上市、企业清算以外的房地产评估业务。具有三级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可以从事公司上市、企业清算、司法鉴定以外的房地产评估业务。
在试行期内,三级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可以从事除公司上市、企业清算、司法鉴定、城市房屋拆迁、在建工程抵押外的房地产评估业务。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委托人姓名、住所;
(2)评估机构名称、住所;
(3)评估对象;
(4)评估目的;
(5)评估时点;
(6)委托人的协助义务;
(7)评估服务费及其支付方式;
(8)评估报告的交付日期和方式;以及(9)违约责任;(10)争议解决方式。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三)迎合高估、低估、回扣、恶意降低费用等要求,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四)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五)制作估价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5)(六)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七)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转让委托评估业务的;(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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