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延期举证申请书提交时间
依据《证据规则》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所以,延期举证申请书一定要在举证期限内提交。
二、延期举证的规定
当事人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有困难(如行动不便,地区偏远,交通不便等),可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延期举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六规定: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三、延期举证的申请
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1、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2、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
3、法律只是规定适当延长,多久是适当,法官有自由裁量权。
我国民事诉讼法在举证时限上实行的证据随时提出主义严重影响了民事诉讼的基本价值目标——公正和效益。在以公正和效益为司法改革主旋律的今天,建立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不仅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最大限度发挥司法社会效益的需要,而且也是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据制度趋于发展和完善的前提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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