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鉴定处理程序是什么
由医疗机构或者当事人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交负责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定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医疗纠纷处理技巧有哪些
(一)分析事件的性质,医疗纠纷的发生后,应该尽快弄清诊疗过程中是否有过失,分析事件的性质,以便采取相应策略,应对医疗纠纷。
(二)分析患方动机
医疗纠纷的发生,患者一方有多种不同的动机,患方动机有以下几方面:
1、对不良后果无法接受,寻机索理。
2、对医疗服务不满的发泄。患者对医院或者医务人员的服务不满意,有意见,寻机造医院发泄,以释放心中的不满。
3、对医疗行为是否有过失进行试探。
4、对医疗过失较为强烈索理索赔强烈。患者及其亲属对医院及其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极不满意,坚定认为医疗服务有过错,要求医院予以赔偿。
(三)稳定投诉者,缓冲矛盾
医疗纠纷后,医院及其医务人员要正确对待。待患者或者亲属冷静下来后,再行商议解决办法,有利于医疗纠纷的解决。
(四)作好说服工作,争取理解
医疗纠纷的发生是由于患者或者亲属缺乏医学知识,对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不理解造成的医疗纠纷,要尽量耐心解释,争取患者的理解。告知患者或者亲属按照现行的医疗纠纷处理程序进行,决不能通过取闹事来解决。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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