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委托鉴定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2)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3)鉴定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4)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5)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的;(6)委托人就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7)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一、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概念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原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医疗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案件中,在经鉴定机构作出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情况下,按照一般侵权逻辑,人民法院依职权或医疗纠纷中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并经人民法院批准,委托具有法定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医疗纠纷中涉及的医方诊疗行为是否具有过错、损害结果与医方过错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等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二、常见的无法进行鉴定的情形
(1)病历遗失:没有病历或病历不完整、不充分将导致无法进行医疗过错认定。
(2)病历伪造与篡改:若患方认为医方病历存在伪造、篡改情形,双方就病历真实性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无法提交鉴定申请。
(3)未进行尸体解剖,无法明确死因:若患者死亡,未进行尸体解剖,且患者死亡原因不能明确的情形下,可能导致无法鉴定的后果。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目前我国越来越多的城镇医疗机构具备尸体冷藏的条件,对于死后立即冷藏的尸体,即使超过7日,也可能通过尸体解剖进行死因明确,故不能单以死亡超过7日为由不进行尸体解剖。
(4)无证执业或超范围执业:医疗过错鉴定主要针对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及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问题进行鉴定。医疗机构或医师无证执业或超范围执业属于行政管理规定范围,不属于医疗损害鉴定的鉴定内容。
全文81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