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物灭失因灭失原因不同而有不同的法律效力,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质物因质权人的原因而灭失时,质权消灭,质权人对出质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质物因出质人的原因而灭失时,质权消灭,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另行提供担保。
质物因第三人的原因而灭失时,出质人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质物投保时,有保险金支付请求权,质权的效力及于赔偿金或保险金。质物因被征用、被没收等法定事由而灭失时,如因被征用获得补偿时,质权的效力及于补偿金上。
如果质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而灭失,则质权消灭。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条【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百三十二条【质权人的保管义务和赔偿责任】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请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第四百三十三条
【质权的保护】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请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全文53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