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以来,长宁法院审结涉互联网侵权案件共计44件,其中名誉权纠纷21件,肖像权纠纷22件,隐私权纠纷1件。经分析,该类案件存在四个特点:
一是案件数量多。互联网因与百姓生活日益紧密,且信息传播具有范围广、速度快、影响大等特点,网络侵权纠纷的比例不断升高。2012年长宁法院审结该类案件9件,2013年17件,同比增加88.9%,今年截至9月审结18件,结案数量逐年增加。
二是演艺明星多。近两年审结案件中,有32件涉及演艺明星,占比72.7%。其中,主要有两种案件类型,一种是未经被侵权人同意在互联网上擅自使用其肖像,用于商业宣传;另一种是虚构事实,损害被侵权人名誉。
三是调撤结案多。因侵权损害赔偿数额认定难,被侵权人也较难举证证明自身经济损失,如果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双方多愿意在法院主持下进行调解,该类案件大多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原告撤诉或者双方调解的方式结案。在已结案件中,调解结案18件,占比40.9%,撤诉结案23件,占比52.3%,判决结案的案件仅有3件。
四是案件结案标的较小。涉互联网侵权纠纷中即使原告还主张了赔偿损失,也多因举证难无法得到法院支持,故该类案件结案标的较小。在所有审结案件中,结案标的不超过1万元的19件,占比43.2%,结案标的超过1万元不超过5万元的22件,占比50%,结案标的超过5万元的仅3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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