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是指医疗工作人员在对患者的就诊过程中,过失地对患者人身造成损害的事故。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共分为四个等级,在二、三级又分甲、乙、丙、丁、戊的医疗事故等级。医疗事故的鉴定必须是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在治疗结束后根据患者的受损害程度和相关法规,对医疗过错参与责任度鉴定和因果关系对受损的就诊者进行鉴定。
一、医疗事故是否同于医疗纠纷
1、医疗事故当然不等同于医疗纠纷。
(1)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而医疗纠纷是指基于医疗行为,在医方(医疗机构)与患方(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之间产生的因对治疗方案与治疗结果有不同的认知而导致的纠纷等。两者是不同的概念。
(2)医疗事故必须是治疗结束后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根据病员受损害的程度、《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条规,进行医疗过错参与责任度鉴定和因果关系等级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的主要医务工作人员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在接诊运输、登记检查、护理治疗诊疗等活动程序中,未尽到应有的措施和治疗水平或措施不当、治疗态度消极、延误时机,告知错误,误诊漏诊、弄虚作假错误干预等不良行为,以致病员智力、身体发生了不应有的损害或延误了治疗时机造成了病情加重或死亡所产生的生命财产有额外损失的情况。
2、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二、导致膝关节功能障碍的医疗过失怎么判断
导致膝关节功能障碍的医疗过失可以通过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来进行判断。医疗过失是指工程师及其他医务人员在诊疗、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医疗活动过程中,在具体实施医疗行为时没有履行应尽的注意义务,表现为未能预见并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从而导致患者人身或财产利益受损。衡量医疗过失的标准是医师是否违反注意义务,在医疗行为上可以具体表现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医学技术操作规范、技术程序、处置原则等。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规定,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纺: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卫生部制定的《医疗事故分级标准》将医疗事故一级乙至三级等对应伤残等级分为一至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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