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抗辩权的性质
时间:2023-03-03 11:01:54 49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般抗辩权是保证人以通常的事由对抗债权人的保证债务请求权的权利,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属性:

(1)一般抗辩权是保证人对抗债权人提出清偿要求时的防御性权利。保证人在债权人向其主张权利时,若基于其债务人的地位、主债务人的抗辩权或者其他权利,对其利益的维护有必要时,可以行使一般抗辩权;债权人没有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即使有行使一般抗辩权的理由,但没有行使一般抗辩权的必要。

(2)一般抗辩权是保证人得以通常的事由所主张的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凡有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形发生,不论保证人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亦不论主债务人是否具备清偿债务的能力,更不论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保证人得以其不承担保证责任的一切事由,对抗债权人的请求。

(3)一般抗辩权是所有的保证人均享有的权利。保证人,不论其承担的保证责任为一般保证抑或连带责任保证,均享有一般抗辩权。依照我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一条的规定,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的抗辩权,是指被担保债权的债务人在债权人行使债权时,根据法定事由得以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保证人所享有的债务人的抗辩权,并不包括保证人基于一般债务人的地位而享有的对抗债权人的请求之权利。所以,保证人的一般抗辩权,不仅包括我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一条规定的债务人的抗辩权,而且包括保证人基于一般债务人的地位所享有的权利。

抗辩权是法律赋予合同当事人的一种权利,既然是权利,那么放弃它是可以的,所以,保证人放弃一般抗辩权时,可以通过书面的形式或直接以行动放弃一般抗辩权。一般抗辩权是针对保证人的一种抗辩权,它可以保障保证人的基本权益。在合同履行中,合同当事人享有的抗辩权有多种,各自适用的对象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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