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一般侵权
一般侵权是“特殊侵权”的对称,又称“直接侵权”,是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地侵犯他人财产权或人身权、致人损害的违法行为。构成一般侵权行为须符合四方面的要件:行为人实施了侵害他人法定权利的违法行为;造成了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间具有因果关系;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
二、一般侵权的抗辩事由
一般侵权有如下抗辩事由:
1.正当防卫
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所采取的合理的防卫行为。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2.紧急避险
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而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从而保全更大利益的行为。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三、一般侵权与特殊侵权的区别
一般侵权与特殊侵权存在以下几点区别:
1.侵权责任主体不同。一般侵权行为的主体为一般主体,特殊侵权行为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如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造成环境污染的人员,产品质量法里规定的生产商和销售商等。
2.归责原则不同。一般侵权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而特殊侵权根据具体的侵权行为分别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3.举证责任的分配不同。一般侵权行为的举证责任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被害人一方证明侵权人主观过错、违法行为、自己的损害结果、行为和结果的因果关系。而特殊侵权行为的证明责任则由不一定全部由被害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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