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记者未经同意拍摄算侵犯肖像权么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未经本人的同意对本人进行摄像,并将摄像内容用于营利,确实属于侵犯肖像权的行为。
肖像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肖像进行制作、使用、公开或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
因此,如果记者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拍摄他人并用于营利,那么这种行为就可能构成侵犯肖像权。
二、适用法律条文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明确规定了自然人享有肖像权,并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和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则对侵权责任进行了规定:
明确指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如果记者在拍摄过程中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权,那么根据这些法律规定,他们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三、影响因素及责任认定
在判断记者是否侵犯了他人肖像权时,需要考虑多个因素。
1.是否得到了被拍摄者的明确同意是关键。
2.拍摄的目的和用途也是判断的重要因素。如果拍摄行为是为了公共利益或新闻报道,那么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责任。
然而,如果拍摄的内容被用于商业营利,那么无论是否得到同意,都可能构成侵权。
3.还要考虑拍摄行为是否对被拍摄者的肖像权造成了实际损害。
在责任认定上,如果记者无法证明自己没有过错,那么他们可能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n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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