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证拍摄侵害肖像权吗
时间:2023-05-06 16:40:56 41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取证拍摄侵害肖像权

虽然肖像权是法定的人格权的一种,受到法律保护,但是在以下的情况下,权利人需要对自己肖像的使用、制作、公开等持有一定的容忍义务:

1、犯罪人员、失信被执行人、或网络广告欺诈、造假人员等可以对其照片进行曝光,不构成"侵犯肖像权"。

2、政治家、影视和体育明星以及其他公共人士,在公开露面时,不得反对他人拍照;

3、参加游行、示威和公开演讲的人,因其活动目的具有公共性,则不得反对他人对上述活动拍照;

4、有特殊新闻价值的人,不得反对记者的善意拍照。如特别幸运者或者特别不幸者、重大事件的当事人或者在场人等,均属这种情况;

5、犯罪嫌疑犯不得反对司法人员为司法证据目的的拍照;

因此,取证拍摄是对肖像的合法使用,当事人应该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只要拍摄者未将拍摄的图片用作他途,便不属于侵害肖像权的行为。

二、构成侵犯肖像权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肖像权是法定的不容侵犯的权利,构成侵犯他人的肖像权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行为人主观具有过错。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会伤害他人的人格尊严权的结果,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的心态。伤害他人人格尊严权因属于一般侵权行为,要求行为人主观上须具有过错才能构成侵权责任。

2、违法行为的存在。人格尊严权属于绝对权的一种,具有普遍的对世效力,要求任何不特定人负有不伤害他人人格尊严权的义务,违反这种义务进行的行为均被纳入伤害他人人格尊严权的行为之列,除非有正当合法抗辩事由存在。

3、损害结果发生。伤害他人的人格尊严权,受冲击的往往是他人的人格利益的损害,通常伴有精神痛苦,也可能会导致权利人经济上的损失。

4、具备因果联系。侵权法上因果关系在于确定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联系,伤害他人人格尊严权的后果表现为社会地位下降并且没有受到他人和社会的最基本尊重,这一事实乃侵害行为所致,换句话来说,权利主体因该不法行为遭受人格利益受损。

三、侵犯肖像权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肖像权被侵犯的,权利人有权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侵害他人肖像权,造成财产损失的,应按照全部赔偿原则,予以全部赔偿。侵害他人肖像权,致他人精神损害,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受害人有权请求精神抚慰金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赔偿数额,根据侵害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侵害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侵害人的得利情况,侵害人的经济承受能力以及受诉法院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予以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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