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的特殊对象:是否存在受到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事实;劳动者是否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有相关的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的对象有哪些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8条以及劳动保障部第17号令《工伤认定办法》(2003年9月发布)的规定,工伤认定的对象一般包括具备下列条件的职工,
(1)存在受到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事实;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
(3)要有相关的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
这里的“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以及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
2、关于工伤认定的对象应把握以下几点:
(1)《工伤保险条例》适用范围内的所有用人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申请工伤认定并符合受理条件的,劳动保障部门应予受理。
(2)《工伤保险条例》适用范围内的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其职工申请工伤认定并符合受理条件的,劳动保障部门应予受理。
(3)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消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这些职工和童工不需申请工伤认定,直接由单位给予一次性赔偿,单位拒不给付赔偿的,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予以处理。
虽然法律中规定用人单位有权申请进行工伤认定,但作为受伤职工及其直系亲属也是有权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所以在用人单位不给工伤认定的情况下,受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也是可以向工伤认定部门提出认定申请,不过要是不满足受理条件,申请也是得不到受理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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