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我国快递业务量突破140亿件,连续4年增幅超过50%。在快递业高速发展的背后,由于部分快递公司经营管理不规范,引发的纠纷也呈多发态势。
据统计,2013年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共审理涉及快递公司的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案件33件;2014年度35件;今年1至8月,已达到35件,案件数量逐年增加。
从该院审理的案件情况来看,此类案件的特点表现为三个集中:
诉讼主体较为集中。原告为个人的案件占全部案件数的90%以上,且主要集中在50周岁以下年龄段,这与年轻人更热衷网购有直接关系。被告则多为不知名的小快递公司。
诉讼请求较为集中。一种是寄件人寄交的货物在运输途中丢失、毁损或者被他人冒领,寄件人要求快递公司赔偿损失;另一种是因寄件人欠付运费,快递公司将货物留置,寄件人要求快递公司返还货物、赔偿损失。
争议的焦点较为集中。其一是丢失货物的价值问题。其二是邮单上格式条款的效力问题。实践中,快递公司出于便利交易、减轻己方责任等考虑,提供给寄件人的邮单上会印制一些格式条款,典型的如未投保快件,损毁或者短少,按照资费的三倍赔偿,此类格式条款是否有效,会对赔偿的数额产生直接影响。
此类纠纷的产生主要是快递公司经营管理不规范所致,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邮单的填写内容过于简单;快递公司的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不到位;快递公司不注重履行对邮单上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格式条款进行提示和说明的义务。
为促进快递业的健康、稳定发展,北京二中院提出三条建议:
寄件人应提高防范风险的意识和规避风险的能力。在选择快递公司时,应尽可能选择那些商业信誉好、管理规范的大型快递公司。在寄件时应认真阅读邮单上的格式条款,详细填写货物的名称、数量、价值等信息。此外,寄件人应确保填写的收件人姓名、地址、电话等信息准确无误。
快递公司应加强自身管理,提高服务水平。应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流程,在包装、运输等环节严格按流程办事,确保货物安全送达目的地。应注重提高其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加强对快递员的管理。具体来说,在收件环节,快递员要指导寄件人正确详细地填写邮单,对于邮单上免除或者限制快递公司责任的格式条款,履行好提示和说明义务;在送货环节,快递员要认真核实收件人身份,未经收件人同意不得擅自将货物交由他人签收或者放在收件人的家门口,避免货物丢失或者被他人冒领。
快递业主管机关、快递业行业自律组织、消费者协会等机构应积极发挥职能作用,促进快递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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