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调查交通事故,对事故车辆或者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当事人的有关证件及其粘附的痕迹往往需要一定的时间进行检验或鉴定。
有的需要在现场外有条件的地方进行,有的需要采用专门手段或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有的需要提取车辆上带有痕迹的部件。
这些工作的完成都需要将交通事故车辆,或者嫌疑车辆、牌证和当事人的有关证件暂予扣留,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事故处理机关依法收集和固定证据材料,以保持其真实性,避免证据时过境迁或因其他原因消失或遭到破坏。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因收集证据需要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将车辆移至指定的地点并妥善保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
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63条的规定处理,即对应当退还原主的财物,应当通知原主在六信月内来领取;对原主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认领。
在通知原主后或者公告认领后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按无主财物处理,登记后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变卖或者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如有特殊情况,可酌情延期处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对容易腐烂、灭损或者无法保管的其他物品,应当及时退还原主;对找不到原主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变卖或拍卖,变卖或拍卖所得按规定处理。
即收缴财物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制作收缴清单,待处罚决定生效后,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1、应当上交国库的,移交财政部门处理;
2、属于违禁品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统一登记造册后予以销毁,其中属于淫秽物品、毒品的,分别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禁毒部门组织销毁;
3、属于受害人合法财物的,及时返还受害人。
一、可扣留交通事故车辆的情况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
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对弃车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十日后仍不领取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对无牌证、达到报废标准、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等车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交通警察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为了收集证据,对车辆进行检验、鉴定,除此之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事故车辆;而且,在检验、鉴定结束后五日内就应当发还给当事人。
当然,对于来历不明、无牌证、已到报废年限、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的,应当按照相应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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