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妥善保管被扣留的车辆,不得使用。根据这一规定,公安机关扣留车辆后,应当将车辆停放在指定地点,并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使用被扣留的车辆,包括公安机关等执法部门的人员。如因保管不当造成车辆损坏,公安机关也应进行修理或赔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是依法处理交通违法行为人或者交通事故的行政强制措施。其目的是保证法律的执行,维护交通安全秩序,因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能使用被扣留的车辆。
车祸车辆被交警扣留可以提出来吗
可以,车祸被交警扣车辆在交警完成鉴定后即可提车。具体是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由公安交警部门通知后才可以去取车。根据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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