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纳入夫妻共同债务的是:
1、夫妻一方在婚前所承担的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承担的债务;
3、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用于个人,收入也不用于共同生活;
4、夫妻一方不合理的个人支出所产生的债务;
5、夫妻双方同意由个人偿还的债务;
6、其他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根据相关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其实我国的民法典当中对债务问题的规定是非常明确的,要求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或者是女方在外欠的债,双方都是有义务进行偿还的。实践的过程当中比较困难的一点就是,对于夫妻个人债务的认定,这一过程往往比较困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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