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答:
客户可以拒绝接受不合格的价格评审(审核)结果。建设部2000年发布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第74号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实行工程造价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在资质证书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第二十条规定:“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在资质证书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禁止超越资质等级和资质证书范围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第二十三条规定:“政府投资、国有单位投资、政府控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的建设项目,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国内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开展工程造价咨询工作。《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对未取得本单位资质证书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或超出资质等级和资质证书认可范围的。
同时,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将审计作为结算结果,发包人委托的审计单位的审计报告对承包人没有约束力。发包人坚持委托不合格的价格评审单位进行价格评审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接受价格评审结果,价格评审结果对承包人不具有约束力。承包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工程造价鉴定。相关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六条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群防群治体系。第三十七条建筑工程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第三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强的工程,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第三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施工现场的安全,防范危险和火灾;有条件的,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施工现场可能对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造成破坏的,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第四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有关的地下管线信息,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第四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对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等造成的环境污染和危害,采取措施加以控制和治理。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和批准手续:(一)超出批准的规划范围需要临时占用的;(二)可能破坏道路的,管道、电力、邮电等公共设施;
(三)需要临时停止供水、供电或者道路交通的;
(四)需要爆破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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