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以合同无效抗辩是抗辩理由。被告提出合同无效不属于反诉也不属于另行起诉,属于抗辩。反诉是指被告以原告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出单独的诉讼请求的行为,另行起诉是向法院主张新的诉讼请求,提出新的诉讼标的的诉讼行为。
一、反诉的特点是什么
所谓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活动中,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了一种独立的反请求,目的是为了抵销或并吞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的一种反制诉讼行为,它的对称是本诉,即已经开始的原诉讼。反诉行为具有以下特点:
1、反诉与本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具有双重性。
一般而言,本诉的原告则是反诉的被告;反诉的原告则是本诉的被告,第三人无反诉权,其诉讼地位仍然不变。
2、反诉请求是独立的。
反诉的诉讼请求与本诉的诉讼请求是互相牵连,又各自独立的两个不同的诉讼请求。反诉请求是实体上的请求,不同于反诉、反驳;反诉是程序上的请求,是起诉的特殊形式,能够在一定条件下引起诉讼程序的发生或变更;反驳是抗辩的一种方式,即对程序或实体上的请求予以否认或不予认可,不能引起诉讼法律关系的发生或变更。
3、反诉具有给付内容且能抵销、吞并原告的诉讼请求之功能。
本诉与反诉是两个既相似又有区别的审判程序,两者又都是给付之诉,即可以合审理,这样既能简化诉讼程序,又能节约诉讼成本和司法资源,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民事诉讼反诉条件
1、是反诉只能由被告向原告提起,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不发生反诉的关系;
2、是反诉必须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否则就可能是起诉而不是反诉;
3、是反诉必须在法院受理本诉后至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之前或之后都不是反诉;
4、是反诉的请求和事实理由与本诉具有牵连性,存在着法律上的联系,否则就要另行起诉,也不能合并审理。
反诉的诉讼请求虽和本诉具有一定的联系,但它提出以后,也具有独立性,可以脱离本诉而存在。它一般和本诉合并审理,但如果原告撤回起诉,反诉可继续审理。原告如不到庭,法院可以就反诉缺席判决。
对于被告进行反诉的程序,法律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参照起诉的做法。被告向法院提交反诉状及其副本,写明反诉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法院审查后,决定是否受理。反诉被受理以后,原告被告交换了诉讼地位,双方分别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三、什么是反诉?
反诉是指被告人被人起诉之后,而被告人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反诉即是原告即是被告,而被告即是原告。所以反诉是有着特定的条件,一定是在诉讼案件之中的原告。反诉是需要具备一定独立性,虽然反诉是被告人对原告提出来的诉讼请求,但是它也是独立性的,就算原告撤销了对被告的起诉,但是被告仍然可以对原告提出反诉讼。而人民法院在审理的时候,也能够作为独立的案件来进行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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