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无效同时履行抗辩权属于延期抗辩权,只是暂时妨碍了对方请求权的行使,而不是永久抗辩权。只要对方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抗辩权就会被消灭,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履行抗辩权是以双重合同的功能为基础的,适用于双重合同,但不适用于单一合同和不真实的双重合同。可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的,是基于同一双重合同的履行。如果双方的债务不是基于同一个双重合同,即使事实上关系密切,也不能主张同时履行的抗辩权。因此,要确立同时履行抗辩权,就必须由双方当事人根据同一合同承担相应的抗辩义务。这里的债务首先应该是主要的支付义务。当次要履行义务的履行与合同目的的实现密切相关时,也应考虑与主要履行义务相牵连,从而产生同时履行的抗辩权。双方的债务应当有对价关系。对价关系并不强调客观上的对等,只要双方主观上认为是对等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旨在使当事人能够同时履行债务。因此,抗辩权只能在双方债务同时到期时行使。一方当事人有先履行义务的,不受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的制约,而是让位给不安抗辩权或先履行抗辩权。第三,对方不履行或者拟履行债务的,原告必须已经履行或者拟履行债务,否则,被告可以同时行使抗辩权,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但是,原告未履行或者未履行的债务与被告的债务不存在对价关系的,被告不得主张同时履行的抗辩权。原告履行不当的,被告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但原告已部分履行,被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拒不履行债务的,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第四,对方有可能履行付款义务。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旨在促进当事人同时履行债务。当对方当事人无法处理给付时,不能达到同时履行的目的,同时履行的抗辩权也不存在,应当通过合同解除制度来解决。同时履行抗辩权存在的基础在于双重合同的含义。所谓双重合同的含义,是指履行与处理履行之间不可分割的关系。它可以分为发生、存在和作用。所谓发生含意,是指一方的履行与另一方对履行的处理之间的相互含意,即当一方的履行义务没有发生时,另一方对履行义务的处理也没有发生。所谓存在意蕴,是指当一方当事人的债务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不能履行时,免除债务人的给付义务,债权人也免除了对给付的处理义务。所谓功能含意,又称履行含意,是指一方当事人的给付与另一方当事人的给付待遇之间的相互前提。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另一方原则上也可以不履行。只有这样,才能保持两党的利益平衡。同时,辩护权也是这一功能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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