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欠条时效抗辩权需要注意的问题。首先,时效抗辩应在何时提出。《诉讼时效解释》第四条逆向给出了一个大的时间限度,即在一审诉讼期间,在二审提出的应是新的证据能够证明权利人的诉讼请求超出了诉讼期间,而再审期间提出时效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基层法院法官而言,一审诉讼期间的时效抗辩节点可能有如下几种情况:一是答辩期,二是举证期,三是一审辩论终结时,四是判决作出前。时效抗辩是当事人的一项权利,对权利的主张需有证据作支撑,当事人除了提供证据,还需对证据进行质证,对证据的认证,不仅需质证,还需法官结合庭审的情况予判断,故一个可能的节点应是一审辩论终结时。在一审辩论终结后,判决作出前,当事人提出时效抗辩的,法院是否应当进行审查从程序上言,一审程序的终结不是庭审的终结,当事人在庭审后,突然意识到自己时效抗辩的权利,向法院主张,只要判决仍未作出,法院仍应审查,因为法院保障的是权利,只要权利存在,法院就有义务进行查明并且予以保障。因此只要在判决作出前,当事人均可提出时效抗辩。其次,时效抗辩应如何提出。从内容而言,提出时效抗辩一是要有原因,二是要有目的:原因方面是权利人行使权利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期间,在原因的主张中,当事人要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目的方面是使权利人的胜诉权丧失,即主张时效抗辩的当事人不再需履行义务。较典型的表述为:因权利人主张的诉讼请求己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故请求法院驳回权利人的诉讼请求(如:张三的请求己经超过二年的时间,请求法院驳回张三的诉讼请求)。从形式而言,在开庭审理前或之后,当事人提出时效抗辩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在开庭审理时,当事人可以口头提出,但应符合前述的内容要求。再次,对当事人提出时效抗辩后的处理。《民诉法意见》第153条中对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法院应进行审查,在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的事由时,驳回其诉讼请求。在此我们仅讨论当事人提出时效抗辩的情形,在当事人提出时效抗辩后,法院是否只审查时效方面的事项而不作其他审查笔者认为时效抗辩只是审理案件中的一方面的权利,对于案件其他方面的事实,法官也应一并进行审查,如果时效抗辩的理由成立,法院可以对其他方面的事实不作分析,直接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一旦时效抗辩不成立,法院也可依据己查明的事实进行裁判,而不需要另行开庭审查,造成双方当事人的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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