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主张合同无效作为其抗辩理由,认为合同无效不属于反诉或另行起诉,而是属于抗辩。反诉是指被告以原告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出单独的诉讼请求的行为,另行起诉是向法院主张新的诉讼请求,提出新的诉讼标的的诉讼行为。
被告主张合同无效作为其抗辩理由。被告认为合同无效不属于反诉或另行起诉,而是属于抗辩。反诉是指被告以原告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出单独的诉讼请求的行为,另行起诉是向法院主张新的诉讼请求,提出新的诉讼标的的诉讼行为。
被 告 以 合 同 无 效 抗 辩 是 否 为 反 诉 或 另 行 起 诉 ?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被告对原告提起的反诉或另行起诉,应当满足一定的条件。其中,被告以合同无效抗辩作为反诉或另行起诉的情形,需要满足以下几点:
1. 被告以合同无效抗辩作为反诉或另行起诉,必须是在行政诉讼程序中,被告对原告提起的反诉或另行起诉;
2. 被告以合同无效抗辩作为反诉或另行起诉,必须是在行政诉讼程序中,被告对原告提起的反诉或另行起诉,且该反诉或另行起诉的诉讼标的与行政行为有直接关联;
3. 被告以合同无效抗辩作为反诉或另行起诉,必须是在行政诉讼程序中,被告对原告提起的反诉或另行起诉,且该反诉或另行起诉符合法定程序。
综上所述,被告以合同无效抗辩作为反诉或另行起诉,需要满足上述三个条件。如果满足这些条件,那么被告以合同无效抗辩作为反诉或另行起诉,就属于行政诉讼程序中的反诉或另行起诉。
被告以合同无效抗辩作为反诉或另行起诉,需满足三个条件:1.在行政诉讼程序中,被告对原告提起的反诉或另行起诉;2.该反诉或另行起诉的诉讼标的与行政行为有直接关联;3.符合法定程序。满足这些条件,被告以合同无效抗辩作为反诉或另行起诉,就属于行政诉讼程序中的反诉或另行起诉。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一百四十条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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