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惩罚性赔偿是什么?
时间:2023-05-06 09:34:29 36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法律上惩罚性赔偿是什么

惩罚性赔偿是指损害赔偿中超过被侵权人或合同的守约一方遭受的实际损失范围的额外赔偿,以示对侵权人的惩罚。惩罚性赔偿可以在侵权赔偿中有限制的使用,其限制条件在于:

(一)侵权人有故意;

(二)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生命、健康、身体、人身自由权或具有感情意义的财产。

惩罚性性赔偿的制度意义在于惩罚责任人而不在于救济被侵权人的损失。被侵权人的损失在对其实际损失的赔偿部分已获得了救济,而惩罚性赔偿旨在警示人们尊重他人的民事权益而不为侵权行为,从而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

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对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条件作出了规定:法律对特定种类的侵权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一般要求侵权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一般要求侵权行为情节严重或损害后果严重。

二、惩罚性赔偿适用中的几种例外情形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宗旨既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要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即便是在为了生活消费而购买商品或服务的情况下,惩罚性赔偿也不是毫无例外的适用,基于公共利益或政策的考量,本文认为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还存在以下几种例外情形。

(一)购买实行政府定价行为的商品或服务

根据《价格法》的规定,我国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分为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三类。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绝大部分商品和服务都实行市场调节价,但对于极少数事关国计民生的商品或服务,实施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对于这类商品或服务(诸如家庭供电、水及燃气等),消费者支付价款进行消费,目的也是为了家庭日常生活之需。如果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存在欺诈行为,消费者能否主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一来这些商品或服务涉及国计民生,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没有定价权,消费者也很难说有自主选择,双方之间的交易不是参照市场化运营的方式进行的;二来由于接受这些商品或服务的人量大、面广,如果适用惩罚性赔偿,有可能导致经营者难以为继,最终损害的是社会秩序和广大用户的根本利益,这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因此购买这些商品或服务不适用惩罚性赔偿。

(二)具有公益性质的教育或服务

以学校教育和医疗服务为例,从我国目前的现状来看,尽管以盈利为目的的私立幼儿园、学校、医院不断出现,但就总体上而言,教育机构和医疗机构公共性、公益性的根本属性没有也不会改变。学生进学校读书、患者到医院看病,双方虽然存在着经济上的交易,但这种交易与市场上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交易有根本不同。况且,对于此类教育或服务,我国也制定了大量法律法规,能够满足纠纷解决的需要,无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调整,当然也不能适用惩罚性赔偿。

(三)商品房买卖

为居住、生活之需购买商品房的人是否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消费者?出卖人在售房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的,购房人能否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主张惩罚性赔偿?对此,本文认为,房屋并非一般的产品,进入流通领域的房屋也不同于一般的商品,我国《产品质量法》第三条就明确将包括商品房在内的建设工程排除在该法规定的产品之外,依照民法体系解释的方法,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商品也应当作出同样的理解。

三、惩罚性赔偿的功能

惩罚性赔偿是由补偿性赔偿部分加惩罚性赔偿部分组成,因此,它除具有一般赔偿损失的功能外,还有着自己独特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一是对受害人的超损失赔偿功能;

二是对不法行为人的惩罚、遏制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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