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第十四届仲裁委员会的工作
1998年以来的三年,是世纪交替、承前启后的关键历史时期。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加快,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发展迅速。依托经济发展,中国的仲裁工作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分会、深圳分会和上海分会遵循第十四届仲裁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确定的工作方针,认真贯彻执行仲裁法,适时修订仲裁规则,以办案为重点,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发展仲裁业务,确保办案质量,加强程序管理、人员培训、调查宣传,扩大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快了我国经贸仲裁的现代化,国际化进程,各项工作取得了新的成绩(一)1998年至2000年三年,,仲裁委员会共受理案件1980件,其中北京市总工会受理案件1289件,其中2000年受理案件410件;上海分行364例,其中2000年123例;深圳分公司受理案件327件,2000年100件,财务纠纷金额204.85亿元,其中148.35亿元(2000年59.4亿元);上海分行24亿元(其中2000年为5.1亿元);深圳分行32.5亿元(其中2000年为10.3亿元)。近三年来,仲裁委员会共审结案件2180件,其中北京联合会案件1460件(2000年493件);上海分行结案357起(2000年结案127起),深圳分行结案363起(2000年结案118起)。在过去三年中,大会和仲裁委员会小组委员会受理的案件中,一般货物销售合同纠纷680起,占34.3%;合资合作合同纠纷621起,占31.3%;融资租赁、建筑、工程、证券、房地产、代理、三资一赔纠纷679起,占34.4%。案件涉及各方40多个国家和地区,其中中国特别行政区占39.6%,美国占7.9%。争议案件当事人较多的国家和地区包括新加坡、韩国、日本、中国台湾地区、澳大利亚、德国、加拿大、英国、瑞士、俄罗斯、意大利、新西兰等,根据1998年《仲裁规则》和2000年新《仲裁规则》,北京市仲裁联合会和仲裁委员会两个分会受理了181起国内案件(二)仲裁案件处理的特点1.受理案件数量逐年略有下降。受国内经贸形势、国内仲裁机构受理涉外案件、东南亚经济危机和外国仲裁机构加强亚洲竞争等因素的影响,从1998年到2000年,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涉外仲裁案件逐年减少。2.争议的数量持续增加。虽然收到的案件数量略有减少,但案件中的纠纷金额却显著增加,2000年达到74.8亿元,创历史最高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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