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要求执行中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有效仲裁裁决,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国境内的,应当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由于中国是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成员,当一方当事人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中国法院或涉外仲裁机构的有效裁决时,中国涉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可在世界上90多个已加入《公约》的国家和地区得到承认和执行,它必须提供以下文件:
(I)有效裁决的副本(2)送达收据或其他已送达的证明文件,如果审判中存在违约判决,还应提供缺席判决合法的相关法律文件
(III)上述文件的翻译应采用另一方当事人或中国人民法院提出请求后通常使用或批准的语言
,外国法院与中国有司法协定、条约的,按照协定、条约规定的内容审查;与中国没有条约关系的,按照对等原则审查。通过考试的人员应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程序予以认可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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