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不能买卖冒险购买有风险
时间:2023-06-05 17:11:15 28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明知经济适用房不能买卖,贪利心切想打擦边球,买卖合同最终被确认无效。崇安法院近日开庭审理此案。

2008年底,丁先生的许多朋友都以低于市价近2000元的价格向拆迁户买了经济适用房,交清了房款,这些朋友很快就装修入住了。

经济适用房制度的解读

尽管丁先生知道经济适用房五年之内是不能上市买卖的,但一想到一套100多平米的房子能省20万,丁先生还是心动了。

几番比较下来,丁先生看中了广益佳苑。实地考察了几次,丁先生发现广益佳苑周围的中介里有很多经济适用房在挂牌出售,价钱都十分诱人。丁先生对房子能否过户表示了自己的怀疑,但中介工作人员向丁先生打起了包票,称这些经济适用房虽然暂时不能在产监处办理过户手续,但买卖双方完全可以先签买卖合同,再到公证处去办理转让公证,公证的法律效力和房产证是一样的。等五年期满再到产监处去办过户,很多人都是这样买到了便宜房子,不会有问题的。中介还提醒丁先生,如果几年之后再来买广益佳苑的房子就不是这个价钱了。

丁先生完全被中介说动了,很快以33万元的价钱买了一套102平米的房子。签合同时,丁先生付了卖主2万元定金,双方约定余款在办理转让公证后一次性付清。丁先生还爽快地付了中介3000元中介费。

不料公证处根本就不给丁先生办转让公证,这时卖方也变了脸,称经济适用房是不能买卖的,他与丁先生签订的买卖合同根本无效,2万元定金花光了,现在没有钱还给丁先生。丁先生一气之下将卖方告上了法院,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卖方返还定金2万元。

崇安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的买卖合同违反了国家强制性规定,属无效。被告基于该合同取得的2万元定金应返还,3125元诉讼费由原被告双方各半承担。

袁先生表示,他将在另外的案件中向中介追索3000元中介费。

法官提醒广大市民,经济适用房虽然价格便宜,但买卖的风险非常大。卖方极有可能在收到买方全部房款后,再主张合同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无效,不再出售房屋,买方将面临追索房款的艰难,处境十分被动。另外买方还可能遇到一房多卖和长期无法过户的风险。涉及房产买卖这种大宗交易,市民还是要增强法律意识,不要贪小利吃大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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