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浴中心一名保安因工作问题被同事捅伤致死,其父母从老家来津找雇主赔偿,雇主却提出死者属工伤,应按劳动法规定由保险赔付。因雇主无法证实其为死者交纳了工伤保险费且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日前,市二中院判令其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赔偿死者父母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50余万元。
吉林省男青年商某于2007年10月到本市一家洗浴健身中心从事保安工作,后升任领班。2008年10月中旬,苏某也来到该洗浴中心任保安一职。当月21日凌晨零时许,商某因工作问题与苏某发生争执,苏某激动之下持刀将商某捅伤,致其失血性休克死亡。惨剧发生后,苏某因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商某父母强忍着丧子之痛从老家来到天津,向商某的雇主即洗浴中心业主翁某索赔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一系列经济损失。翁某却认为,商某与其开办的洗浴中心间已形成劳动关系,应按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处理,所以不同意赔偿。双方遂为此成讼。
经两审审理,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上述规定表明,工伤赔偿提起的主体为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本人、或是工亡职工的直系近亲属,提起的时限分别为30日内及1年内。
本案中,商某的父母能否通过工伤赔偿获得必要的法律救济,关键在于:
1、作为商某所在单位的某洗浴中心是否按规定为其交纳了工伤保险费;
2、商某死亡后,洗浴中心或商某父母是否按规定时限申请工伤认定。首先,虽然洗浴中心提供了保险费票据,但票据载明的保险费交纳时间为商某死亡后,不能证明洗浴中心为商某交纳了工伤保险费。其次,在商某被捅伤致死后,作为用人单位的洗浴中心没有按规定时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情况下,商某父母有权选择通过人身损害赔偿获得必要的法律救济,根据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据此,洗浴中心业主翁某作为雇主应赔偿商某父母的相关经济损失。
全文99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