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变更执行法院并非医治“执行难”的“灵丹妙药”
时间:2023-06-06 09:43:54 36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这一规定是本次修改新增加的内容,其最主要的目的是通过上级法院的督促或变更执行法院,排除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等因素的干扰,解决消极执行、拖延执行问题。

这一新的规定虽然赋予了申请人申请变更消极执行严重的法院的权利,但要真正落实起来,还有很大的难度,还要解决许多操作层面上的问题。

一是如何界定申请条件中的未执行。未执行究竟是指一次都没有去执行还是没有执行到位?其实,执行中跟申请人顶牛,立案后不去执行的情况是很少的,至少执行人员为了敷衍申请人,也不会干出这样的蠢事。一般执行案件都有《执行日志》,如果其中清楚地记载每一次的执行情况,但却都是找不到人和没有执行财产等理由,算不算未执行?如果不算未执行,那么赋予申请人申请变更消极执行严重的法院的权利就是一句空话。如果算未执行,那么岂不是所有未执行完毕的案件都可以申请变更执行法院?

二是会不会被有的法院用来转嫁风险。执行难本来是法院面临的最大难题,就象个烫手的山芋,《诉讼费交纳办法》出台后,执行费用的收取少之又少,执行机构执行一个案件连保本都成问题,积极性普遍不高,恨不得少搞点案件。申请人申请变更法院执行在很多同志心里是求之不得的事,特别是一些影响大的、带有群体性上访苗头的案件,不用说法院内部,就是当地党委政府都有推脱的意思。如果没有配套的奖惩制度,那么执行工作做得越多,做得越好的法院肯定是矛盾最集中的法院,因为他们被指定执行的可能性最大。

三是申请人增加的诉讼负担谁来承担。我国的诉讼管辖主要体现了一个便民原则。如果申请人为了求得公正而提起变更执行法院的申请,就会增加诉讼负担。这种负担由申请人承担显然不合理,那么由谁来承担合适呢?

四是变更执行法院会不会造成新的积案。每个法院每年都有新的执行案件需要执行,相对而言,指定管辖的执行案件是外来案件,执行成本肯定比本地的案件高,谁愿意把有限的执行力量投向这些案件,做吃力不讨好的事?如果变更执行法院后,仍然执行不了,出现新的积案怎么办?

我们对新法寄予希望的同时,切莫把它当成灵丹妙药乱涂抹,也要更加理性地看待一下问题,做好各项应对准备,免得解决不了问题的时候再乱了方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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