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据和发票法律效力是不一样的,发票的证明力度强于收据。
收据是指财政部门印制的盖有财政票据监制章的的收付款凭证。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是合法的凭证。所包含的税收款项,是国家向经营者收缴的,无关消费者。
严格意义上讲,发票才是证明购买商品和服务的合法依据。那种只开收据不开发票的行为,一旦面临产品发生质量问题或产生纠纷,在解决过程中,受理机构对此均持保留态度,有些消费者协会甚至不受理无发票投诉的行为。从纳税角度上讲,不开发票只开收据的行为也是故意偷税行为。
因此,向经营者索要发票是每个消费者的基本权利,如果经营者拒开发票,可向税务部门投诉。
《票据法》第七十条,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全文45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