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票据法抗辩怎样规定的法律效力
票据抗辩权的效力在于阻却票据请求权的效力,从而使得票据债务人能够拒绝履行票据债务。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三条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二、票据抗辩的种类是什么
根据抗辩效力的不同,票据抗辩在理论上通常被分为两大类:即对物的抗辩和对人的抗辩。
1.对物的抗辩,是指票据行为不合法或者票据权利不存在,票据债务人能够对抗任何不特定的持票人的抗辩权。
该类抗辩的特征为,抗辩权基于票据本身的瑕疵而产生,抗辩事由具有客观性,因此又称为“客观抗辩”。
2.在对物的抗辩中,一切票据债务人(被请求人)可对一切票据债权人提出抗辩。
对物的抗辩以外的其它一切抗辩,主要由于债务人与特定的债权人之间的关系而发生,因而只能向特定债权人行使,持票人一旦变更,就不得主张抗辩,所以这种抗辩被称为对人的抗辩,或“相对抗辩”、“主观抗辩”。
三、票据抗辩适用的情形有哪些
票据抗辩权适用的情形有:
1.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并且不履行约定义务的;
2.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票据,且非善意第三人的;
3.票据抗辩权适用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三条 【票据抗辩】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n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n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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