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抗辩有如下的法律效力:实现票据抗辩权后,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履行义务。但因票据抗辩产生无效后果时,并不一定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一、票据追索权可以向谁追索
票据追索权,是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是第二顺序权利,又称偿还请求权利。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据记载的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二、债务人的权利具体是怎样的?
债务人的权利具体是指: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债权无效抗辩权、诉讼时效抗辩权等。债务人的抗辩权是在对抗债权人的请求权基础上产生的,即权利人行使其请求权时,义务人享有的拒绝其请求的权利。
三、先后履行抗辩权的区别有什么
先后履行抗辩权的区别如下:
一)、概念不同。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有权拒绝先支付的权利,直到另一方未规定履行顺序。先履行抗辩权,本质上是对提前违约的抗辩。提前违约是指一方先违约,是另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原因。首先履行抗辩权是对首先履行义务的一方违约的抗辩,即对预先违约的抗辩;
二)、构成要件不同。
1、后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一)必须有同一双务合同的互负债务;
(二)双方共同承担的债务已到清偿期;
(三)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
(四)有可能履行对方的待付。
2、先履行抗辩权构成要件:
(一)双方必须互相负债;
(二)两项债务必须按顺序履行;
(三)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不合债的本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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