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行政权只能由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来行使,行政处罚法也将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作为一项原则加以规定。但是,由于社会关系的复杂化和行政管理的加强,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数量的增加仍赶不上行政管理的需要,同时,行政管理的专业性、技术性也日益增强,单靠行政机关难以满足行政管理的现实需要。客观上需要一些社会组织承担某些行政管理职能。因此,行政处罚法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经过授权,非行政机关的组织就取得了执法的资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处罚权,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授权必须慎重。行政处罚法将授权限定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层面,将规章排除在外,就是出于慎重的考虑的结果。
律师补充:
授权执法必须以法律、法规的明文授权为依据。委托执法只要在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权限范围内,不违背法律精神和法律目的即可实施委托。授权执法必须符合法定的方式,其方式一般由法律、法规直接授予。委托执法的方式则是行政主管部门以比较具体的委托决定来进行的。授权产生新的行政主体,可以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行为,对自己行为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授权对象必须是组织而非个人。委托不产生新行政主体,实施被委托权力的行为,只能以委托人名义做出,委托人而非被委托人对行为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委托对象既可以是组织也可以是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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