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商铺托管未遵循委托管理协议规定返还租金的情况,根据具体事实情况,我们应该采取以下适当对策以维护当事人权益:首先,可以考虑解除当前合同关系,确保追回已经付出的购房款项,同时对违约方进行法律追究,就其未能按约履行的责任主张损害赔偿;其次,应积极督促违约方尽速执行委托管理协议中所定义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如按时支付应得的租金,并且为其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比如赔偿由此给委托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等;最后,可要求违约方遵从委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继续按照契约精神托管商铺,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第五百八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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