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到单位上班,单位通常会给员工一个试用期。单位设定试用期本身是有法律依据的,但员工还是要注意两个问题。汪律师介绍,一是试用期长短问题,二是试用期考核录用问题。
汪律师提醒,企业约定的试用期,必须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个企业与同一个员工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汪律师特别提醒,对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超过试用期,则企业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这就意味着,新进员工是否被录用,必须在约定的试用期内说清楚;过了试用期,再以考核不合格、不符合录用条件等常见理由撵员工走人,是违法的。
什么是录用条件?法律上对这一点没有作出界定。汪律师建议,员工应与企业事先约定录用条件,比如,在试用期满之前,必须按照企业规定备齐相关文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等等。这样,就能避免一些企业借试用期,廉价使用劳动者、随意赶走劳动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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