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注销
1、公民自然死亡的,应当在1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向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户口注销申请;
(二)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死亡证明。
死亡证明包括以下四种情形:
(一)公民死于医疗单位,医疗单位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
(二)公民正常死亡,但无法取得医疗单位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社区、村(居)委会或者基层卫生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三)公民非正常死亡或者医疗单位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四)死亡公民已经火化,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2、公民被人民法院判处死刑执行或者宣告死亡的,户主或近亲属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户口注销申请;
(二)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人民法院死刑判决书或者死亡宣告判决书。
注:1.公民死亡后,在规定时间内,申报义务人未申报户口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上门发放《户口注销通知单,死亡公民亲属在回执上签字确认,要求自告知之日起7日内主动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注销手续,经告知仍未办理的,公安机关凭《户口注销通知单回执可直接注销死亡公民户口;对公民亲属拒绝在回执上签字或找不到死亡公民亲属的,派出所可凭村(居)委会盖章签字确认的《户口注销通知单回执,直接注销户口。
2.公民在户口迁移过程中死亡的,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同时办理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入伍注销
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在入伍前,应当由本人或者亲属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居民户口簿,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注销户口。
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未按规定注销户口的,公安派出所应依据人民武装部门提供的公民入伍人员名单,向应征入伍公民亲属发放《户口注销通知单,并签字确认,要求自告知之日起7日内主动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注销手续,经告知仍未办理或亲属拒绝签字的,公安派出所核实确认后可凭《户口注销通知单回执签收记载情况直接注销户口。
出国(境)定居注销
1、经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定居的,由本人或直系亲属持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批准通知书、本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注销户口。
2、通过因私渠道在香港就业、就学居住满7年,并获得香港永久性居留权的,由本人或直系亲属凭省辖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境定居注销户口通知书、本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注销户口。
3、前往台湾定居的,由本人或直系亲属持省辖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批准赴台定居注销户口通知书、本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注销户口。
4、已加入外国国籍或者出国定居的,应当由本人或直系亲属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和护照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注销户口。
失踪人口注销
公民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由申报义务人持人民法院失踪宣告判决书、被宣告失踪公民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向被宣告失踪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失踪登记,注销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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