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成份变更要件
(一)未满18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领、填写《内蒙古自治区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申请表;
2、公民本人及生(养、继)父(母)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印件;
3、依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离婚证、法院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原件、复印件:
依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变更的,需提供生父(母)与继父(母)的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复印件;
依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收养证原件、复印件。
4、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复印件;如无《出生原证明的,需提供公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原件、复印件。
(二)年满18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申领、填写《内蒙古自治区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申请表;
2、公民本人及其父母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公民本人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复印件;如无《出生医学证明,提供公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原件、复印件;
4、公民生父、生母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复印件;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注:呼和浩特市民族成份变更工作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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