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讲述了正确的做法是通过由下而上的复查程序,保障鉴定工作的公正合理,以解决工伤职工对伤残等级结论不服的问题。如果职工对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省级劳动委员会进行再次鉴定,省级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同时,工伤职工对伤残等级结论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理由是行政复议办法明确规定,这种情况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因此也自然不能进行行政诉讼。
正确的做法是通过由下而上的复查程序,保障鉴定工作的公正合理,以解决工伤职工对伤残等级结论不服的问题。即:如果职工对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省级劳动委员会进行再次鉴定,省级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2)工伤职工对伤残等级结论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理由如下:行政复议办法明确规定,这种情况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因此也自然不能进行行政诉讼。
2. 劳动鉴定委员会伤残等级结论争议解决办法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当自劳动鉴定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如果劳动鉴定委员会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未能作出结论,则需要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再次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或者其近亲属提供相关的医疗证明或者其他证据。
根据上述规定,劳动鉴定委员会在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时,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包括申请人的工伤程度、医疗状况、职业病情况等。如果出现争议,当事人可以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劳动鉴定委员会提出异议申请。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异议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如果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不同意异议的决定,则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如果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同意异议的决定,则当事人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劳动能力鉴定,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劳动鉴定委员会伤残等级结论争议解决办法,包括申请异议期限、申请复议期限、提起诉讼期限等规定,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作出结论时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包括工伤程度、医疗状况、职业病情况等。若出现争议,当事人可于15天内向劳动鉴定委员会提出异议申请。劳动鉴定委员会需在60天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若决定不同意异议,当事人可于15天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若决定同意异议,当事人可于15天内向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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