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赠与:新政策解析
时间:2023-07-02 18:24:23 21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赠与房产的契税是全额征收的,即由受领人按照3%的比例缴纳。印花税,是需要全额缴纳的,由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按照0.05%的比例缴纳。近亲属和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人之间赠与房产,以及发生继承、遗赠取得房产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成都房产新政策是什么

一、成都房产新政策是什么

1、成都房产新政策如下:

(1)购房人具有拟购房所在限购区域户籍,或户籍不在拟购房所在限购区域但在当地连续缴纳社保12个月以上可在中心城区购房;

(2)购房人具有本市户籍,或非本市户籍但在成都市就业,可在近郊区县购房;

(3)二孩及以上家庭,可在现有限购套数基础上新购买1套住房;

(4)新购买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自取得不动产权证满2年或合同备案之日起满3年后方可转让。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须根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拟订年度出让土地使用权总面积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直辖市的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权限,由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成都房产证补办材料有什么

成都房产证补办材料如下:

1、房屋权属证书;

2、遗失补证书面申请;

3、在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条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第六十一条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得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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