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所得税为什么是居民企业?
时间:2023-08-09 09:55:41 29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规定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中国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由来、发展

(一)新中国成立前的所得税制的萌芽

新中国成立前的半个世纪,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制度有了萌芽。中国创立所得税新税制,引进近代西方新税种,是在清朝末年开始发端的。1912年,政府当局在抛出的《整理财政总计划书》中提到,要在中国推行文明先进国最良之税制,即所得税新税制。1914年1月,政府当局以日本所得税法为模式,制定并颁布了《所得税条例》,规定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居住一年以上者,应负担缴纳所得税义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居住未有一年以上者,而有财产或营业或公债、社债之利息等所得者,仅就其所得负纳税之义务。1915年又颁布《所得税第一期实施细则》,规定先对官吏、议员、当商、银钱局、盐商,以及经政府特许或者注册的公司行栈开征。课税对象为上列法人所得和个人所得。但该条例未能得到实施。1929年,政府当局对1914年《所得税条例》进行了修订,制成《修正所得税条例草案》,但也未得到实施。1936年7月,政府当局又公布了新的《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确定采用分类所得税制,明确了对薪给报酬征收所得税,并于1936年10月1日率先开征。由此可见,旧中国在历史上也对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进行了不断的探索。

(二)新中国成立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发展

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政务院公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以下简称《要则》),统一了全国税制,建立了社会主义税收制度,这是税收制度上的一次重大改革。其中列有薪给、报酬所得税和存款利息所得税,但由于我国长期实行低工资高就业的政策—,该税种未得到开征。至于企业所得税,当时《要则》只保留了工商业税这个名称,含有所得税的成份。到1958年改革工商税制,1973年试行工商税时,尚保存了工商所得税制。正式开征国有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改革开放政策以后。1980年9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同年12月14日,由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从此,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开始正式建立。1986年国务院还针对国内个人的收入状况又开征了收入调节税,其工资薪金征收标准不是像1980年《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800元以上,而是400元以上,并按地区差别进行征收。1986年国务院还颁布了《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制暂行条例》。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个人收入情况的变化,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作了《关于修改的决定》,实行三税合一,即以1980年个税法为基础,把工商业户的所得税吸收为个税法的两个税目,取消了个人收入调节税,统一了国内外居民的个人所得税制。以后又经过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第五次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和修订,现在个人所得税收入已成为我国第四大税种。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快报统计,2006年全国个人所得税收人共完成2452.32亿元,比上年增长17.1%,增收358.41亿元,超额完成全年收入计划。2007年上半年,全国税务机关累计入库个人所得税1677.62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28.46%,增收371.64亿元。

至于国有企业所得税制,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对国有企业是只交利润,不交所得税。1983年至1984年,国家对国有企业实行了由交利润改为交税收的利改税,从1984年起以国有企业缴纳所得税和收入调节税代替了原来交利润的做法,从此建立了我国内资企业所得税制度。针对我国不同所有制形式开征的内资企业所得税制,经过数次改革与调整,于1993年12月13日由国务院发布了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简称为《内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则是在1980年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1981年五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基础上,经过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把这两部法合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这种内资外资有别并分别制定税收法律的状况,反映了我国改革开放初期税收制度上的双轨制,这是必然的,也是不可避免的。但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和我国加入WTO情况的变化,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即把《内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进行了合并,并于2008年1月1日起实行。这部税法共8章60条,其主要精神是五个统一即名称统一、内外统一、税率统一、税前列支统一、税收优惠统一,从此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向着完备的趋势发展。企业所得税的收入规模和速度将进一步扩大和加快。2005年我国企业所得税收入额首次突破4000亿元;2006年企业所得税共完成7081亿元,增长28.5%;2007年上半年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共完成5676亿元,同比增长36.5%,增收1517亿元。

从上述对国内外所得税(含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制度的产生、发展的历史回顾中,可以看出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我国几乎是同时产生与发展、同时改革与进步的。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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